编辑同志:《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这里“不动产纠纷”的范围如何确定?
读者:何胜源
何胜源读者: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对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编辑同志:《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这里“不动产纠纷”的范围如何确定?
读者:何胜源
何胜源读者: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对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