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5月2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刚、刘家明、李士令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七年,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家明有期徒刑十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士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王刚与刘家明、李士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辉12万元,追缴被告人刘家明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王刚、刘家明、李士令向多人进行高利放贷,为获取高额利息及高额违约金,采用言语威胁、锁门、贴身跟随、喷涂油漆等非法手段,威胁、恐吓、滋扰债务人及亲属,因无力还款,杨某博等3名被害人被迫外出躲藏,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及社会秩序。被告人王刚、刘家明在与被害人周某辉达成还款协议,周某辉已经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的情况下,通过隐匿借款凭据,利用被害人周某辉恐惧心理,仍向其索要6万元虚假债务。
另查明,2017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家明使用POS机为他人代刷信用卡,非法经营数额1000余万元,从中收取手续费10万余元,非法获利26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刚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他人在霍邱县域内从事高利放贷,王刚负责提供资金,刘家明负责介绍客户及催要借款,李士令负责拿取利息及催要借款,刘家明与李士令均接受王刚的指使和安排。在索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过程中,三人多次实施言语威胁、贴身跟随、强拿硬要、上门滋扰、纠缠等违法犯罪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法院遂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吴剑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