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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法院可依职权调查取证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04 09:18:16

编辑同志:在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法院主动去监理单位调取了监理日志,查清了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并以此作出一审判决。请问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张炎

张炎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需要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有五种情形: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事项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本案中,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符合第4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

由铜陵市中级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