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沈某向某县教育局讨要工程款,某学校是与案涉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法院在主持调解时,该学校也参与了调解,并愿意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请问不是案件当事人的案外人能否参与调解并承担义务?
读者:王建民
王建民读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的方式。只要调解协议内容不显失公平,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权。作为案外人的某学校,自愿替一方当事人承担部分义务,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法院应予准许。调解书上可注明由案外人自愿承担责任,调解书一旦生效,该条款也具有可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