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房地产公司欠付我单位工程款,我单位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地产公司两套房产。案外人张某提出异议,认为这两套房产属于他,法院经审查予以中止。在我单位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该房地产公司也认为该两套房产属于张某。请问该房地产公司在诉讼地位上属于被告还是第三人?
读者:高鹏
高鹏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是申请执行人,被告是案外人,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地位应随着其态度而定。如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认同案外人的观点,势必影响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依法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