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单位是一项建设工程发包方的监理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因债务问题拖欠监理费用70多万元。我单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我单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请问监理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读者:蒋宇
蒋宇读者:《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归属于委托合同,所以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也就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