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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元装修不兑现 客户享有解除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09 09:08:04

电商城开展零元装修优惠活动,消费者支付了装修款,然而,装修却未能如期进行。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装修款。近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维持“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装修公司返还业主已付的装修款12.4万元及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的一审判决,驳回某装修公司上诉请求。

2017年12月,钱一(化名)参加了铜陵市某国际电商城的零元装修优惠活动,支付了8万元装修款。后因该活动未开展,某装修公司称负责钱一户装修的后续。于是,钱一与该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该装修公司提供的POS机,向该装修公司支付4.4万元。该装修公司出具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两张,载明收到钱一装修款8万元及4.4万元,并注明由原电商活动客户转入。后该工程仍未如约履行,钱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该装修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安徽省家庭居室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钱一已经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当日向该装修公司支付了60%工程款,该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进行施工。然而,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来后,该装修公司仍未进行施工,其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钱一依法有权解除合同。该装修公司应当返还已收取的12.4万元装修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并同时判决装修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收款之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装修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其未曾收取上述装修工程款且钱一未曾以任何形式要求解除合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有违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收取钱一8万元装修款的某电商公司,与装修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且该装修公司通过开具收据的行为,认可钱一缴纳的8万元装修款转入该装修公司。而另外的4.4万元,系该装修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对于收款方的信息,钱一不可能知情,也不能控制,故该装修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而该公司签订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装修义务,钱一享有解除权,钱一通过法院送达诉状的方式,已向该装修公司表达了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依法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盛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