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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中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10 09:15:46

法治安徽网讯 6月4日,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具有鲜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色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增进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的了解。

非法收售野生动物获刑

2017年1月,蚌埠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李某某经营的水产品批发店铺内当场查获并扣押隼形目隼科动物(雀鹰)死体2只、草兔死体50只、斑鸠死体710只等。经鉴定,2只雀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经评估,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价值为34.8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灭失的损失34.8万元,该赔偿款上缴国库,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治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第30条,分别明令禁止出售、购买及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非法采砂毁地自费修复

陈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在国有土地上非法采砂石十余天。经实地勘测、价格认定,涉及非法开采建筑用山砂12037.78吨,涉案总金额722266元。经勘测确定,陈某某破坏耕地总面积0.5818公顷,复垦区面积0.5818公顷,复垦动态投资额7767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将被其非法破坏的土地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如未能按期恢复土地原状态和功能,则应承担该处土地的代为修复费用776700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非法倾倒有毒废物受罚

某玻璃公司在其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将该公司处理污水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资质且无相关经营许可证的人员非法倾倒。经取样检测,样品中检测出氟化物,氟化物的浸出毒性检测结果高于国家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100mg/L,具有浸出毒性;样品中同时检出多氯联苯,其结果高于国家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0.002mg/L,具有浸出毒性。倾倒的该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玻璃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管某等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指使、授意或者直接实施上述行为;蒋某、朱某某共同参与实施倾倒、处置行为,以上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已主动与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人就环境修复问题达成调解,并主动缴纳罚金,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玻璃公司罚金人民币5018544元(已缴纳),判处管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所退违法所得55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至第346条:对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王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