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们的生活将有哪些改变?据统计,在《民法典》1260款条文中,合同编条文多达526条,占比四成多。从工程发包到电子合同标的交付,从禁止高利放贷到乘车买票都做了相应规定,适应了社会经济关系愈发复杂,新业态、新技术、新场景不断出现的需要。在侵权责任编中,既有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传统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也有对网络侵权责任、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等作出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
为了打通学习《民法典》的快速通道,本报特别邀请了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3名副主任委员范国平、王华强、陈琦,为您带来关于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亮点内容的详细解读。
对高利放贷说“不” 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高利放贷,该收手了!《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王华强表示,此前有关高利贷的规则是以司法解释而非法律的形式体现,近年来,因‘高利放贷’引发的金融欺诈、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事件频发,《民法典》回应了社会关切,首次从民事法律层面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对于近年来频发的“校园贷”“套路贷”将起到规制作用。
“这表明了我国鼓励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导向。”陈琦结合自己的执业经历,畅谈将“禁止高利放贷”写进《民法典》的积极意义。在其接受委托的案件中,经常遇到企业因无法偿还高利贷产生的利息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此次《民法典》明文规定高利贷不被保护,有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规范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关于“高利贷”的判断标准,也就是借款利率的上限,《民法典》没有直接作出规定,而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年利率24%、36%的两条红线。人民法院对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主张,予以支持;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认定无效,且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在国家没有出台新规定之前,“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停水断电催缴不可取 业主权益将更有保障
现实生活中,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形形色色,物业公司的应对招数也是花样百出,比如断水断电,但这种方式往往效果不佳,反而会加剧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对此,《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范国平表示,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定分止争的效果。《民法典》既为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支了招,先催告,催告不能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又禁止断水断电的行为,避免矛盾纠纷产生。
陈琦关注到,《民法典》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这对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可有效避免久拖不议、久议不决现象,有利于业主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破解高空抛物“痛点”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问题作为明确规定,是以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来应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对比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范国平认为,该条款主要带来5种变化。
第一,增加了禁止性规定,明令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再是单纯的不文明行为,更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二,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三,明确了物业安全保障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检查、排除建筑物风险隐患,加装摄像头,配合公安、法院调查取证,以更好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第四,明确了追偿权。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如果查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给予补偿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由于不是最终责任人,可以对真正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实现公平正义。第五,明确了找不到侵权人时,其他使用者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新增“自助行为”制度
“自甘风险”与“自助行为”是《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新增加的两个免责事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自甘风险”规则为文体活动“松绑”。《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范国平指出,组织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但只有释放这样一种风险,才能激发更多活动举办者的热情。该条规定充分尊重个体自由,科学认定参加者对于风险的认知,保护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但同时又规定,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又体现了法律将个体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个体私力救济权。《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明确,“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范国平表示,该条提出的私力救济有效弥补了国家机关救济的不足,对于个体利益的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7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琦表示,维护自身权益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为前提,《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助行为的条件,防止这项制度被滥用。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