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6月3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水电站建设项目质量不合格引发的赔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承办法官并没有拘泥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是亲自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案情。
原告舒城县水利局诉称,2018年2月6日,其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舒城县舒川电站金属结构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被告某潜水泵生产公司以96.8万元中标。同年2月28日,原告委托舒城县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下称“建管局”)和被告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了施工所用的玻璃钢管规格型号以及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环保等标准,合同签订后90日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期按质按量完工。2019年12月11日被告进行自检,对玻璃钢管进行充水试验,发现玻璃钢管严重漏水。同年12月13日下午,建管局组织设计、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以及被告进行实际检查,检查发现玻璃钢管本身多处渗漏、安装接口密封不严有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各方一致认为玻璃钢管为不合格产品。于是,监理通知要求被告换管重新安装直至质量合格。此后,就被告一系列违约行为,原告四次对被告进行约谈或书面通知要求其整改,然而被告始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原告遂诉诸法院。
6月3日下午,该案承办法官来到晓天镇舒川村,对舒川水电站玻璃钢管进行现场勘验。一到现场,法官就与原、被告双方,一同沿着山麓对总长1400米的玻璃钢管进行勘验,仔细查看每处的破损情况,并制作勘验笔录。
据承办法官介绍,1400米长的玻璃钢管中的一段管道刚好埋在所在村的出行土路下面,因管道破裂,在土路上面形成一个巨大的坑洞,给当地群众出行带来不便。除了现场查看管道损害情况外,承办法官同时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实际了解管道破损给当地群众带来的问题,力求尽早结案。
(通讯员 胡永兵 邓中山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