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6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后,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同时,一些委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殷方龙委员指出,武警执行的押运任务,许多在技术上有特殊要求,需要赋予任务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为了与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武警部队主要担负的执勤任务相统一,也为了安全顺利地完成押运任务,建议在第十四条第二款增加“武装押运”表述,把这一款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武装警卫、武装守卫、武装守护、武装警戒、武装押运等任务”。
罗保铭委员建议,参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的规定,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八条进行完善,对人民武装警察增加“病故”的优抚规定。
谢广祥委员说,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的任务作了规定,建议后面再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因为作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了这些主要任务,同时也担负了一些由党中央和军事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