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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普及宣传力度 守好中华民族历史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24 10:38:36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红兵

6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档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增加了档案业务指导、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工作机制等规定,细化了档案安全工作机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加大了档案开发利用的规定,强化了档案服务功能,加强了和刑法、民法等法律规定的衔接,内容更加完善,结构更加合理,表述更加严谨,也更符合档案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有利于发挥档案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档案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就档案法修订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意见和建议。

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和杨志今委员提出做好档案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建议借这次修法,加大宣传普及这部法律的力度,一定要把前人留给我们的档案守护好,把我们党的历史、国家的历史、中华民族的历史守护好,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留史、资政、育人等方面的作用。杨志今委员说,这次修改档案法涉及的内容和重新调整的法律关系比较多,在审议通过后,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的宣传普及,加强档案系统内部的法治教育培训,为法律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档案安全仍然是不少委员关注的重点。杜玉波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对档案安全的要求。杨志今委员提出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档案信息利用、数据存储和档案信息网站防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王超英委员建议对重要基础设施的电子数据备份作出规定。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对人际接触、社交隔离带来的实际问题,李锐委员建议在“档案的管理”中增加加大电子档案网上利用途径和范围,加强互联网电子档案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杨震委员建议在电子档案采用信息安全技术的规定中,增加一句,“并通过水印和区块链等技术确保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第四十八条第一、二、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给予警告外,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吕薇委员认为处罚太轻了,她说,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绝版的档案是无价之宝,如果毁了太可惜,建议根据档案的价值进行处罚。

周洪宇委员和熊群力委员都提到数字档案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周洪宇建议增加关于统一数字档案格式、标准的规定。熊群力说,现在很多档案不能数字化处理,历史问题需要解决,新的数字化档案必须规范,因此建议在第5章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单设一条国家制定档案信息化的标准规范体系,推进数字化档案的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