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在打官司时伪造证据,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6月16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一案件当事人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依法被处以200元罚款。
张某诉称,被告夏某欠其2万元,久拖不还,于是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应诉。张某提交借条证据给法官,法官审慎认定,仔细对照该证据,发现该原件与其立案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虽然格式相似,但是手印不一致,字体也有出入,便再三询问张某。
禁不住法官连续追问,张某最终承认该欠条系伪造,并称当初来法院立案提交了借条复印件后,回家不慎把原件遗失了。由于庭审要求必须提交证据原件,张某便抱着侥幸心理,自作聪明仿造了一份证据。
鉴于张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妨碍了正常的诉讼程序,考虑到张某主观恶性较小,宿松法院最终对张某罚款200元,以示惩戒。张某也在法官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文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如果不慎遗失借条原件,可以通过录音、短信等方式让被告方自认借款事实,或寻求借款证明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结合转账记录等组合证据形成证据链,切不可自作聪明,伪造证据。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