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某餐饮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市区某机关餐厅工作,后因餐饮集团与某机关终止合作,餐饮集团以此为由将我调入其旗下的某县招待所工作,我不同意调岗,就没去上班。一周后,餐饮集团以我旷工把我辞退。请问我的情况属于旷工吗?
读者:彭传明
彭传明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餐饮集团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可以进行调岗,但未与你协商,就将你调至某县工作,致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动,实属不合法,相应的,你未到新岗上班就不属于无故旷工,在此情形下,餐饮集团以旷工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该餐饮集团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