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上个月的一天傍晚,我和妻子在散步时发现一个孩子落入河里,我跳入水中救起了孩子,而我却被河里的硬器划伤,因伤势较重住进了医院。事后我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我所受的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请问我的情况属于工伤吗?
读者:魏民
魏民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舍己救人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你的情况符合上述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你或妻子可以在你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