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01 09:46:36

编辑同志:我于2020年5月初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商谈劳动合同条款时,公司坚持要约定试用期条款,我只能同意。合同约定:我的工作任务为电脑软件设计,完成软件设计并验收合格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6500元,2个月后每月工资8000元。请问该公司强行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读者:王晓永

王晓永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形式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某公司就电脑软件设计这一单项任务聘用你,并约定你完成该任务时合同自然终止,因此双方所签的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无权约定试用期。该公司通过约定试用期侵犯了你的劳动报酬权,理当予以填平,应补足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