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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计算缴费年限的社保缴费应退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03 09:31:23

编辑同志:李某2018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为档案不全等原因,延至2019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社保机构按照2018年4月李某退休时的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发放。但在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用人单位在发放李某工资时,继续缴纳了李某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退回了李某在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缴纳的个人社保费,但未退还用人单位的缴费,社保机构表示没有退还单位缴费部分的先例,且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支持单位退费。请问这是否正当?

读者:牛浩

牛浩读者: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按程序经批准延期退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实际退休之间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计算缴费年限。社保机构退还个人在此期间的缴费也证明了这一点。但社保机构在退还个人缴费的同时却拒绝退还用人单位的缴费,显然是不恰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不能以“没有先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由推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