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老工伤人员。在被确认为老工伤后,我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遭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拒绝,理由是劳动能力鉴定不适用于老工伤。请问老工伤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
读者:王亮
王亮读者:老工伤一般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该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在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老工伤,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等规定,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如果在当时没有进行鉴定,现在也仍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