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军
因为涉及刑狱,提起历史上的法制人物,人们的印象里往往是严厉的、冷酷的、无情的,甚至有些凶狠,有些残忍。谈到圣人,给人的感觉则是睿智的、儒雅的、温润的,和蔼可亲,如沐春风。
法制人物与圣人,反差强烈,似乎格格不入。可是,上古时期的皋陶却集二者于一身,他被国人奉为“法制鼻祖”或“司法鼻祖”,与尧舜禹并称为上古“四圣”。
有关皋陶的生平和言论,《尚书》《史记》等古籍中均有记载。皋陶不仅名垂史册,而且在江淮大地上留下了未曾消失的印迹。相传,因为皋陶辅政有功,大禹将今皖西一带的地域分封给他的子孙。故此,六安市有“皋城”之称。皋陶墓就位于六安市开发区皖西大道北侧,遗冢为一高达6米多的圆形土堆,墓冢之上,一棵老树枝繁如盖。墓前石碑为清同治八年(1869年)所立,上刻“古皋陶墓”四个雄浑苍劲的大字,由当时的安徽布政使吴坤修题写。
史称,“皋陶为大理”,“作士以理民”。“理”为古时司法官名称。尧舜禹时期,皋陶已是华夏部落联盟的核心人物,甚至成为首领候选人。
皋陶断案,有神兽“獬豸”帮衬。东汉王充认为,獬豸乃“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
獬豸,俗称“独角兽”。这种神兽颇具灵性,有分辨曲直、确认罪犯的特殊本领。有疑难案件时,獬豸为皋陶助阵,用角抵触罪犯,迫使其坦白罪过,甘愿伏法。
当事者中,那些干了坏事、图谋不轨的人毕竟心中有鬼,加之迷信等因素影响,遇见“神兽”难免慌张害怕,甚至不打自招。獬豸配合断案,或许是皋陶与罪犯以及纠纷中无理的一方进行“心理战”的手段吧。
“法”,繁体字为“灋”。许慎《说文解字》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其中,“廌” 即“獬廌”,也称“獬豸”。
由此可见,司法的初衷与核心要义是追求公平正直。《新语·道基》曰:“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另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把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贼)行为一并入罪,处以极刑,体现了部落联盟约束职事人员, 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的意图,这也许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早期的思想萌芽。
有人时常把“法制”与“法治”混为一谈。二者虽然有着广泛的联系,却存在实质性区别。最明显的,“法制”可以成为“人治”的附庸或工具,但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现代社会的“法治”与“人治”根本对立。
只是,存在于人世间已经几千年的“法制”,既不排斥掌权者言出法随、专断立法、暴虐执法,也难以医治一些个人或组织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痼疾,其历史的局限性显而易见。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在抑恶扬善方面,道德和法律是根本一致的。但是,道德底线的坚守,需要法治建设的完善。
《尚书·皋陶谟》是一篇记言体政论散文,像是公元前2200年舜帝主持的一次议政会议的记录。
皋陶所言主题是:“允迪厥德,谟明弼谐。”大意为,诚实地履行德政,君主就会决策英明,大臣们勉力辅助,君臣同心一致。
在与大禹的交谈中,皋陶提出了君王的“九德”标准:“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强调了其为政以德的指导思想。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德不配位,必有灾殃”,不仅危及民众,也会惹祸上身。这样的道理并不深奥,然而总是有人执迷不悟。
工具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皋陶似乎深谙此理,他认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在知人,在安民。”同时指出,应“慎乃宪”,即审慎司法。
作为核心层领导人物和“首席法官”,皋陶不是局限于“民知畏法”,更是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政,“慎厥身,修思永”,以求长治久安。推崇“德法结合”,即德政与法制结合,德教与刑罚结合,无疑是皋陶法制思想的闪光之处。或许,不仅倡导以“法”服人,更是主张以“德”服人,是皋陶能够成为一代圣贤的关键所在吧。
《论语·颜渊》载:“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意思是,推选出皋陶,不仁的人就被疏远了。
如此看来,一个杰出的法制人物,理应是一个关爱民众的“仁者”、 一个不负众望的“德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