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讯 签订了离婚协议又办理了离婚证,然男方却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要求男方按协议立即给付婚生子抚养费并过户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请。
女子李某与周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一子,2012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一、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周某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可独立生活为止;二、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的夫妻共同房产使用权、所有权归李某所有,周某需协助李某办理转户手续。庭审中,周某辩称当初办理离婚手续是因为其在外举债过多,为了逃避债务,才与李某“假离婚”,离婚协议也是虚假的,离婚后双方还一直共同生活至2014年,因此离婚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2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且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真实合法有效,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自然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李某与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周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李某婚生子抚养费84000元(2012年6月至2019年5月);双方共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归李某所有,周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需配合李某将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
法官寄语: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因拆迁、债务,为恶意逃债、多占房屋等,当事人“假离婚”、净身出户等现象不断上演,也因此产生了不少诉讼纠纷。究其原因皆因是当事人置法律于不顾,而每当因纠纷走上法庭时,当事人又反悔,殊不知,法律是不会和你开这种玩笑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中李某与周某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并办理离婚证,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因此周某在法庭上的抗辩显然是荒谬的。
(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