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吴某购买了某公司机械设备,后双方产生纠纷。该公司起诉时一并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吴某认为合同无效,但未提出违约金是否过高,一审判决也未对违约金作调整。吴某提起上诉时,要求调整违约金。请问二审应当如何处理?
读者:苏子荣
苏子荣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这里的释明,是协助当事人决定是否需要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而违约金调整审查活动的实际启动仍然仅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前提。如果一审法院未加释明,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