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刘某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给人事主管电话说明,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之后的仲裁中,刘某提交了由公司门卫签收的书面辞职报告、电话录音。但因此时门卫和人事主管均已从公司离职,单位主张刘某提供的两份证据均不真实。请问这两份证据能否采信?刘某的诉求能否成立?
读者:孙丽丽
孙丽丽读者:刘某因单位未缴足社保而辞职,并提交了两份证据,从证据形式上看,由单位门卫签收的书面辞职报告属于书证,和单位人事主管的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仲裁时,这两份证据所涉及到的人员均已离开原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否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如果刘某能请两位证明人出庭作证,那么这两份证据被认可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两位证明人不能出庭作证,那么这两份证据则不宜采纳。
由江苏连云港律师李德勇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