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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年内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17 09:30:34

编辑同志:我和前夫韩某因家暴办了登记离婚手续。离婚后,我以韩某实施家暴为由要求其赔偿被拒绝。请问我还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读者:张瑞

张瑞读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你当时没有明确表明放弃损害赔偿,且在离婚后1年内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韩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会依法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

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