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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法院开庭审理史某山6人涉恶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20 09:37:35

法治安徽网讯 7月10日上午,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史某山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山先后在寿县设立几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经营期间,为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史某山纠集被告人史某豹、史某宝、熊某平、孟某、冯某等人,多次在寿县混凝土市场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2年,安徽某建筑公司承建炎刘镇一酒店,被告人史某山多次带人向该公司负责人陈某索要混凝土款,并为此在陈某办公室对其进行殴打和辱骂。

同年7月,为索要混凝土款,史某山指使3名女性以“跟、贴、靠”的方式对江苏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蒋某实施软暴力,严重影响蒋某正常的工作生活。2014年6月,史某山为索要混凝土款,召集被告人史某豹、孟某、冯某等人开会商议分工,召集员工、部分材料商以及雇佣人员共计90多人,统一乘坐租赁的大巴车赶往位于江苏的某建设公司,在写字楼的大厅里静坐、铺席睡觉,打横幅,一直持续到第三天上午。当地公安机关在劝告未果后组织警力强制清场。

在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以索债的名义,寻衅滋事,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史某山为纠集者,史某豹、史某宝、熊某平、孟某、冯某为成员的恶势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且纠集他人实施此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余五人分别实施了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日宣判。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严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