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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重处民事领域虚假诉讼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7-21 20:04:09

法治安徽网讯 虚假诉讼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呈增多趋势,对司法秩序、司法权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对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均构成严重危害。7月17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了制裁虚假诉讼,保障合法权益,助力诚信建设,推进司法公正,省高院向全省法院公布并下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晰虚假诉讼认定与制裁的相关具体标准,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并与社会信用体系接轨。

省高院首开罚单

近日,省高院开出虚假诉讼首张罚单。

高院在再审常青公司、常青四分公司与范某菊等9人的9起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查明范某传向范某菊等9人分别借款,以本人名义向其中8人出具借条,后范某传又以常青四分公司名义向该8人出具新的借据,并私自加盖常青四分公司印章。范某传向另一人张某借款时,以常青四分公司名义出具借条,并私自加盖常青四分公司印章。随后,范某传提供律师费、诉讼费用,指使范某菊等9人持借据起诉常青公司、常青四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案经原审法院审理分别作出生效民事判决,支持了范某菊等9人的相关诉讼请求。此后,范某传犯虚假诉讼罪案发,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范某传犯虚假诉讼罪,其犯罪事实中包括指使上述8人起诉常青公司、常青四分公司。高院再审认定上述9起民间借贷案件均构成虚假诉讼。另查明,范某传联系律师焦某,商定焦某在上述9起案件中担任范某菊等9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传向焦某支付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后焦某在9起案件中担任范某菊等9人的诉讼代理人。

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裁判,驳回范某菊等9人的诉讼请求,并对范某菊等9人、焦某分别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焦某作为律师参与虚假诉讼,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虚假诉讼明界定

《指引》共计19条,结合刑法虚假诉讼罪及民法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的范围予以界定,对虚假诉讼高发类型和具体情形予以重点提示,明确证明标准,并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制裁措施予以细化和规制,进一步增强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可操作性。

其中,《指引》对虚假诉讼的范围予以综合界定,既包括双方恶意串通,也包括单方欺诈的捏造事实。《指引》第四条从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多发、高发领域中梳理出民间借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八种案件类型,突出防范、甄别虚假诉讼的重点。《指引》第五条还列举了“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等七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存在可能性较高的情形,为承办法官提供参考和提示,帮助法官及时注意和发现虚假诉讼。

《指引》强化了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人民法院防范甄别虚假诉讼的主动性,以及人民法院之间、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配合。

制定惩处严标准

《指引》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整合,重点提示各级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作出处罚,敢于亮剑,打击、遏制虚假诉讼行为。在《指引》中,要求在立案阶段设置警示提醒,告知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在审理阶段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承诺书或宣誓;同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逐步开展与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指引》第八条规定了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规定为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采用高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要求法官必须审慎认定虚假诉讼,既防止打击范围过大,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法官增强内心确认,敢于认定虚假诉讼。

《指引》还细化了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求偿项目,包括因虚假诉讼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通讯通信费、鉴定费、财产保全损失等经济损失。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