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7月10日上午,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江某等4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诈骗罪(未遂)分别判处其余3人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2.3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在祁门县某项目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江某与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报捣机和铁牛工时的方式,用于骗取城晖公司支付工程款。在祁门县某项目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江某、汪某、黄某为索要工程款(含江某、陈某虚报工程款),多次采取堵路、堵门、聚众围坐等方式扰乱祁门县某工地及售楼部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经祁门县公安局出警劝阻制止后,仍采取上述方式索要工程款,情节严重;工地施工期间,被告人汪某、黄某为琐事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江某、汪某、黄某作为纠集者,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时间较长,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
综合量刑情节,根据该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7月10日下午,祁门县法院依法对另一起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被告人汪某等3人涉恶案中,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其余2人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1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汪某、倪某、查某筹建弃土场。汪某和倪某二人主要负责山场转让、租用、堆土等具体事宜,查某负责出资支付土地租用、转让及相关费用。在土地转让、租用过程中,因村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汪某等人使用,其间多个村民被恐吓、被殴打;在堆土过程中,汪某等人在未取得村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某村组集体所有的水塘用于弃土。
被告人汪某、倪某、查某为谋取共同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擅自占用土地造成既成事实的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
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程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