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地点为A地。两个月前,公司突然决定将我调往B地的分公司上班。我要求留在A地工作,公司拒绝并以我不服从调动为由而将我解聘。后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我系因不服从调动,被公司解聘导致失业为由拒绝。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吕小萍
吕小萍读者:《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只要你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你的申请,依法发放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