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底的一天,因公司一项任务紧急又无车辆可用,侯女士便驾自己的车辆前往处理公司业务,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责。因公司没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侯女士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被拒绝,公司表示事故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公司也没有要求其“私车公用”。请问侯女士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读者:刘政秋
刘政秋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只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其中的确强调“上下班途中”,但这并非除此之外的交通事故便不构成工伤,该条第(五)项还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同样构成工伤,即关键在于“因工”,而不在乎乘坐的是公车还是私车。侯女士基于是处理公司的紧急业务而公司又无车辆,才驾驶自己的车,无疑属于“因工”,应享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