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婚前购买过两种股票,其中一种婚后一直没有过买卖,另一种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过抛售,并将抛售所得款购买了其它股票。请问现在我与丈夫正准备离婚,我能否分割上述股票?
读者:兰萍儿
兰萍儿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指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离婚时是否分割,应根据婚后是否操作股票以及具体操作行为来区分。如果婚后一直没有卖出买入,离婚时不管是否增值、增值多少都仍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如果婚后有买卖操作,婚后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参与分割。你丈夫婚前购买,婚后一直没有买卖操作的股票,你无权要求分割;你丈夫在婚后抛售的那部分股票,你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