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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害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29 09:34:36

编辑同志:室友王某手机丢失,怀疑是我所盗,在无人的情况下对我进行询问,但并没有说出贬低、侮辱、诽谤的言语。为了自证清白,我主动翻开口袋、打开箱柜等,让王某查看。尽管王某随后向我表示了道歉,但依然对我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读者:张丽丽

张丽丽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你的名誉权,同样应以此为依据。王某基于手机丢失,选择没有别人在场的环境询问你,未在公众场合发表对你贬低、侮辱和诽谤的语言,更没有采取威胁、暴力等强制手段,你自证清白的行为,是因你心理压力所致,表明王某的行为既未违反公序良俗,也未超出合理限度。因此王某未侵犯你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