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女士,很快住到一起,平时生活中的各种费用不分彼此。两年后两人分手,胡某搬家时发现,自己存折上的10万元存款,被王女士取走5万元,王女士表示:这是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得一半。请问王女士说得对吗?
读者:何小良
何小良读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可知,王女士与胡某一直是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虽然王女士与胡某共同生活,但胡某的个人存款应按个人财产对待。王女土私自取走胡某的5万元存款,依法应予以退还。依法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一方个人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归一方个人所有。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江苏连云港律师李德勇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