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上班途中救助落水儿童溺亡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30 09:24:38

编辑同志:两个月前,我丈夫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救了一名落水的孩子,而我丈夫却不幸溺亡。事后我要求给予我丈夫工伤待遇,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我丈夫并非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不构成工伤。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马慧文

马慧文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8批指导性案例中也表明:职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即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救人”无疑属于维护公共利益,因为人是社会的基本因素,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你丈夫的行为维护了公共利益,传承了中华民族的美德,值得大力弘扬和提倡,依法理应认定为工伤。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