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7月,周女士让9岁的儿子参加两天的英语辅导培训后发现,教学内容缩水较大且内容对儿子不太适合,要求退学退款。培训班虽同意退学,但以与周女士的所签合同中已印有约定“概不退费”为由拒绝退款。请问培训班的做法对吗?
读者:张霞
张霞读者:根据来信,培训班与周女士所签合同应当属培训班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其中的“概不退费”明显属于加重家长责任、排除家长主要权利。《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法该合同中的“概不退费”的约定从一开始时便对周女士没有约束力,培训班应当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