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非法买卖成品油获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31 09:30:56

法治安徽网讯 7月22日,记者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成品油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国家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成立了一家公司非法销售柴油。2017年初,梁某某租用了位处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马塘村的某出租房作为仓库用于储存柴油。梁某某雇佣被告人曹某管仓库,要求其负责销售柴油、记账并收款等日常事务管理。2018年,被告人梁某某开始从祝某某等人处采购柴油,并联络对外销售柴油。被告人梁某某、曹某于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向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柴油87.72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27418元;于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向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柴油约40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9668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被告人梁某某、曹某销售的部分油品,经检测,油品硫含量超标,不能满足环保排放要求,其他指标均满足国家标准0号次柴油的技术要求,根据检测结果综合判断该油样成分为柴油。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曹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共计人民币720000余元,两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成品油属于须经国家许可经营的物品,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擅自经营成品油,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成品油不仅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还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而购买者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柴油则容易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生态环境。经营者经营成品油业务,必须合法合规。购买者也应到正规加油站购买成品油,长期使用未达国家标准的油品,会损害生产设备、汽车等性能。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