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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预售”也应履约不合规定交房属违约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05 09:32:19

编辑同志: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中称:所售精装房设计合理、采光充足,并标明了室内结构及尺寸,并设置了与广告对应的样板房供购房者参观。我购买并收房时,发现交付的精装房与广告严重不符,我索赔时,开发商以与我签订的是“预售”合同,应以实际交付为由拒赔。请问开发商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赵秀玲

赵秀玲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来信反映,开发商的广告和样板房构成了要约,你购房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表示双方均应受该《合同》 约束,开发商应按合同履约。其拒赔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