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佟某于2020年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00万元、定金6万元。由于手机账户内资金有限,我当时支付了4万元定金,佟某未提异议。不料佟某一房二卖,又将房子卖给了他人。请问我能否按6万元定金标准要求佟某双倍返还?
读者:徐音
徐音读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你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佟某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已变更了定金合同。所以你只能按4万元的定金标准要求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