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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伤人又砸车 寻衅滋事被判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09 10:04:46

法治安徽网讯 情绪管理对于成年人来说尤为重要,濉溪县一男子惠某为泄愤无故殴打他人,后又将他人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烂。濉溪县检察院将该无故滋事的惠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7月28日,法院以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惠某和宋某甲及被害人宋某乙三人一起在濉溪县某镇街上吃饭喝酒,饭后在宋某甲开车载二人至宋某乙家门前时,惠某为发泄情绪,在车上无故殴打宋某乙,继而又下车将宋某乙从副驾驶拉出对其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面部及全身多处损伤。后又无故将经过该路段的另一被害人陶某的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陶某被损毁的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惠某于2019年12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某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惠某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对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法院认为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欢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动机。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所以,"随意"的判断具有相对性。本案中惠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并毁损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