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同村村民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竟用弹弓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近日,濉溪县检察院以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以任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8月24日19时30分许,在濉溪县某镇某村庄,被告人任某甲与被害人任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吵骂,任某甲用带有钢珠的弹弓将任某乙的鼻部击伤。后经鉴定,任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17日任某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任某甲归案后称自己和任某乙是邻居,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事发当天,因敲门声音太大等问题双方发生了争执,随后任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被害人打伤,因任某甲比较喜欢玩弹弓,平时就放在口袋中,所以发生争执后随手就用上了弹弓伤人。事后任某甲表示非常后悔。
公诉机关在审查了全案证据后,认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基于任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任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对任某甲作出上述判决,并将扣押的作案工具弹弓一把、钢珠一粒予以没收,同时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197.79元。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任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吵骂,用随身带着的弹弓使用钢珠将被害人鼻部打伤致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法院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中任某甲伤害任某乙,任某乙因被伤害治疗产生费用合理的部分由人某甲依法予以赔偿,故任某甲除承担本案的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