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朋友家接到公司加班电话,驾驶摩托车前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被拒,公司认为我从朋友家前往公司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是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杨燕燕
杨燕燕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正确理解,应当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你接到加班电话时在朋友家,“朋友家”已经成为你上班的出发点,且你当时离开朋友家的出行目的正是为了上班,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特征,应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