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运输、出售玳瑁制品案件。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胡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运输两只玳瑁标本制品到被告人胡某某的药业公司内。2016年,胡某某将一只玳瑁标本以2750元价格给刘某某。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玳瑁标本系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玳瑁属玳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另经社区影响评估,胡某某、孙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二被告人依法可适用缓刑。
(闫歌 蒋加磊 安徽法制报 法治安徽网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