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后与建筑公司因挂靠协议产生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法院改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请问哪个案由更准确?
读者:钱小兵
钱小兵读者: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承揽到工程后,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者不参与工程施工,只收取管理费,不承担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基于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实际上与建设工程施工并无多大关联,在此种情况下,该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宜,因此二审法院予以变更的案由更为准确。
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