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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回租运营收取租金视为实际占有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13 10:03:12

编辑同志:王某购买了某开发公司的一套临街商铺,同时回租给该开发公司的关联公司某资产运营公司。按照约定,王某每年收取租金。虽然王某已收取租金,但开发公司至今未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王某要求开发公司和运营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请问王某的要求能否成立?

读者:赵林

赵林读者:王某购房后,又同时将房屋回租给开发商关联公司,虽未办理正式的交房手续,但王某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对房屋的间接占有,应认定购房人实际占有了房屋。王某对售后回租房屋的实际占有方式可以表现为取得租金,是否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不能成为认定购房人实际占有房屋的标准。对其所购房屋行使使用、收益的行为,更能够体现其对案涉房屋的实际占有和支配的债的先履行行为。 因此依法王某认为要求开发公司和运营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说法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