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承包了一项风力发电项目设备安装工程,因为发包方未办规划许可证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我公司准备起诉发包方,要求发包方赔偿经济损失。请问如合同履行完毕可得的利润10万元,能否计入赔偿损失的范围?
读者:李光华
李光华读者:合同无效是因发包方未办规划许可证等原因造成,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发包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最主要的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又称直接损失,包括已有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已付金钱产生的利息等。所失利益又称间接损失,是指已有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包括因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综合《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损失赔偿对象不包括履行利益。故10万元预期利润属于履行利益,不属于赔偿损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