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有不同情形,请问对于解除合同的解除日期,应该如何起算?
读者:王晓晓
王晓晓读者:《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区分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