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讯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目的,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取资金过账等方式非法牟利。近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
被告人李某2014年认识了被告人刘某,要求刘某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的税款。刘某于2014年3月22日开具了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金额1999882.04元,税额339979.96元,交给李某。李某将这20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税务局并用于抵扣其税款339979.96元。2015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又使用41张假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3934109元,向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511434.17元。后李某又使用82张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8070920元,向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1049219.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该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