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现在该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欠我们公司600余万元工程款。请问能否以该企业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读者:程嘉
程嘉读者:《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是对企业集团却是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实际上,所谓企业集团,其实就是指控制公司和子公司、参股公司、从属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经济联合体,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企业集团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应被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