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周某申请对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资产评估鉴定,法院予以准许。但鉴定意见出来后,周某又拒不缴纳鉴定费。请问对周某的这种行为,应当怎么处理?
读者:王晓辉
王晓辉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周某申请鉴定,又在鉴定意见出来后,拒不缴纳鉴定费,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