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两家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明确去仲裁机构仲裁。结果一审时一方当事人向当地法院起诉,另一家公司未提出异议,出庭应诉。但在二审时,该公司提出了仲裁异议问题。请问应如何处理?
读者:谢小凡
谢小凡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如果法院受理了该案,而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都未提到仲裁条款,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二审时提出就没有意义了,法院会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