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讯 根据我国社区矫正相关法规,8月10日,铜陵市铜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干警依法向辖区内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是7月1日我国《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该局发出的首次训诫处罚决定。
按照我国《刑法》《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被执行矫正期间,除应当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外,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离开执行地必须依法办理请假手续,违反规定者将给予训诫、警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处罚。据了解,上述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别为该局铜官山司法所和新城司法所缓刑考验对象,两人均存在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矫正执行地和关闭定位手机等违规行为。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综合考量二人日常表现、违法越界原因,并征询委托监管司法所意见,决定给予二人训诫处罚,并实施了诫勉谈话。
社区矫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活动,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该局利用此次典型案例,对辖区矫正对象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认真落实到期必查、随机抽查和临时点验的管理制度,加大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纪律,确保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社会化教育,尽快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陈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