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方已将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交付到法院账户上,但现在实际施工人杜某起诉承包方,要求承包方将即将到账的工程款转付给他。一审法院判决承包方在收到工程款后十日内支付。承包方对所附条件也未提起上诉。请问这样的附条件判决,是否有违裁判的确定性?
读者:何小亮
何小亮读者: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可见该条文内容对“判决结果”的履行可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并没有限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判决主文明确具体,有执行内容的主文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因为已付工程款已经确定,只是暂时还在法院账户上,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即可申请执行,且执行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未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的附条件的判决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予以允许。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铜陵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